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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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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受被害人王朋飞的委托,作为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北京大兴区法院的开庭审理,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案情是;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刘艳国驾车行驶到大兴区瀛海镇中兴庄一胡同,因前几天下过雨,在经过被害人王朋飞及同乡时,没有减速,溅了王等人一身泥水,于是双方发生口角,并有肢体上的接触,被告刘艳国见这边人多,对他不利,故驾车离开现场,叫来人并从家中拿来菜刀又追上王朋飞等人,将王朋飞砍成轻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艳国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王朋飞的医药费等费用。 我的代理意见是:首先同意公诉人的发表的公诉意见,就本案的性质和情节,谈一下我的代理意见。我认为刘艳国的犯罪事实情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庭审,能够证实刘艳国在事发当天驾车经过受害人时,由于自己不慎溅了受害人一身泥水,而刘艳国不仅不赔礼道歉,反而辱骂殴打受害人,这才导致双方发生肢体上的接触,后刘艳国离开现场。如果这时刘艳国能够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此事完全可以避免。但刘艳国却回家叫来帮手,围攻受害人等人,甚至用从家里拿来的菜刀砍向受害人,可以说刘艳国的犯罪意图非常明显,其能够意识到用菜刀这样的锐器能够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而为了发泄一时之愤,仍然积极追求并放纵危害后果的发生,且犯罪性质比较严重,致两人轻伤,造成的社会影响较恶劣,手段也非常残忍, 其中致一人上肢肌腱断裂。因此建议法庭对刘艳国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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