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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明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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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执业过程中,张明律师始终将"以当事人为中心",以"法律预防"为目的的服务理念贯串始 
终。张明律师认为,一个律师应该熟知规则,充分有效地运用规则,通过为避免规则碰撞事故的发生采取的最经济的成本措施和步骤,实现商业交易的平稳和安全性。能够在规则碰撞发生后,能正确判断对犯规责任承担的律师并不是商业社会中最优秀的律师。一个律师应该全面参与客户风险的防范,协助客户控制交易成本,为客户平衡可获取的最大利益空间,最大限度减少风险防范措施的负面影响。张明律师认为,一个律师不论以何种方式,何种身份,何种内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当事人的利益应该永远是其维护和保障的核心。律师不是法律的注释者,也不是法律执行的裁判,律师是在有纷繁复杂的行为规则的商业社会中,为当事人利益追寻最佳途径的专业指导和助手。 
张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从来就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判断问题,依据当事人的价值观提出建 
议,鼓励当事人对可能产生实际法律后果和非法律后果的问题作出决定。张明律师特别理解和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情感并承认这些情感的重要性。 
 
成功案例
92年为邹贤龙故意杀人案辩护,法院采纳张明律师意见,"疑案从轻",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 
 
94年重庆环球轮船公司不服涪陵港航监督局因"浪损"作出的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武汉海事法院撤消该责任认定。张明律师担任被告丰都轮船公司的代理人。武汉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了撤消涪陵港航监督局作出的责任认定,判决重庆环球轮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案对以后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海事法院第一次作出撤消港航监督机构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打破了多年以来长江水域"浪损"事故频繁发生,无论事故各方有无过错,在划分责任时都要承担责任的做法。对长江水域水上交通秩序混乱起了警示作用。此后,发生在长江水域的因浪损事故引起的海事诉讼大为减少,各船主均以此案为戒,发生碰撞引起浪损首先衡量自己是否违反了"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 
 
1999年担任村民秦某诉某镇政府房屋买卖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代理人。经过漫长是 
诉讼之路,当事人终于找到了说法。2002年10月,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栏目为该案制作 
了上下两集节目:"一幢房还是两间屋"。该案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2001年担任江某贪污案的辩护人。张明律师用法律以外的会计专业知识,经过了漫长的查帐过程,终于使扑朔迷离的案件明朗化。该案最终检察院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主动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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