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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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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阳县卢某诉商河县花炮厂5万元借贷纠纷(代理原告卢某)。。2003年8月份,卢某诉商河县花炮厂至商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被告反诉要求卢某支付承包费共计20余万元。一审判决原告卢某应当支付被告承包费及逾期利息共计24万余元。该案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撤销商河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支付给被告承包费及与其利息的决定,维持被告应当归还5万元借贷的决定。诉讼结果: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2、孙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原告孙某,审理法院:槐荫区人民法院。该案经调解以被告(肇事方)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车辆修理费一万元结案。诉讼结果:调解。 3、贾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上诉人贾某。该案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依法支持了上诉人贾某的上诉请求。诉讼结果:胜诉。 4、济南市槐荫区市政养护处(被告)一案,代理被告,后经槐荫区人民法院调解,赔偿受害者亲属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诉讼结果:调解。 5、牟某与济南格兰百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追索社会保险纠纷案件。代理原告牟某,受理法院:历下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为原告补交3年的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共计1万余元。诉讼结果:胜诉。 6、陈某道路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案,受理法院:章丘市人民法院。代理本案中的受害者亲属(即原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肇事司机和车辆所有人连带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15万余元。诉讼结果:胜诉。 7、王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法院:槐荫区人民法院。代理原告王某。判决结果法院支持原告请求,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25万元。诉讼结果:胜诉。 8、崔某与济阳县垛石镇中心小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代理本案中的被告崔某,审理法院:济阳县人民法院垛石镇法庭。诉讼结果:败诉。 9、济南君海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劳动者张某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机构:历下区仲裁委员会。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补交养老保险共2000余元,后调解结案,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某600元,其他互补追究。仲裁结果:调解。 10、李某与济南济环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纠纷一案,受理法院:槐荫区人民法院,代理原告李某,涉案标底为价值约15万余元的房产一套。该案经法院审理缺席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胜诉。 11、张某房产买卖纠纷一案,代理被告张某,受理法院:市中区人民法院。该案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请求,维护了被告张某的合法权益。诉讼结果:被告胜诉。 12、程某某抢劫百万元案件。刑事案件,性质:冒充军警抢劫。审理法院待定。该案目前在侦查阶段。 13、黄某与济南钢铁集团劳动争议申诉一案,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该案被转至历城区人法院审理,历城法院受理后,我方代理申诉人向法院提出对黄某在1996年4月份被除名期间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受法院委托对黄某精神情况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其在1996年4月份被除名期间正处于偏执型精神疾病的发病期。经过听证程序,法院没有采纳申诉人意见,以超过时效为由裁定驳回申诉人申诉。败诉。 14、陆某房屋纠纷案(被告)。审理法院为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陆某为济阳县人,在1994年2月,其通过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朱家庄村村民陈某,从该村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即双方诉争的宅基地),当时双方因感情甚好因此双方口头约定,该宅基地由陈某以自己名义申请,申请批准后交于陆某使用,申请的相关费用由陆某承担,当年陈某便顺利从该村申请到了上述诉争宅基地。陆某曾多次将申请费用以及双方口头约定的好处费约4000余元交给陈某,但陈某以双方关系好为由拒绝受领改款项。后在1999年陆某在该宅基地上面建房居住至今,但户籍未能迁到该村。自1999年建房至2006年双方未发生任何争议,该村村委会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06年陈某以侵占宅基地为由将陆某起诉到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腾出所占宅基地,并支付为被告垫付的材料款。 由于该案具有特殊性,涉及宅基地的买卖问题,该问题在我国争议颇大,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相同。考虑到被告的户籍没有迁移到该村,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其并不享有该村村民的相关待遇,包括申请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同时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因此代理意见避开了宅基地买卖关系。从《土地管理法》第16条关于宅基地纠纷解决途径入手,找出了原告起诉程序不合法的漏洞。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人民政府的裁决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为: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以《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驳回了原告起诉。胜诉。 15、孟某赡养纠纷(被告)。审理法院为济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系被告的母亲,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三分之一,并支付疾病期间的医疗费。经了解原告共有子女4人,被告在所有子女中排行最小。该案经过了四次庭审,期间原告两次增加医疗费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采纳。经过开庭的质证,法院最后裁决被告承担医疗费的四分之一,同时每月支付60元生活费给原告。后被告未上诉。 本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赡养纠纷案件。特殊性在于原被告之间曾在此之前就签订过协议,协议中原告主动放弃了要求被告赡养她的权利。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该放弃行为应当人定为有效,在原告仍有三名子女的情况下,被告已经没有再赡养原告的义务。代理意见是不承担任何医疗费及赡养费,同时要求法院认定协议的效力。 该案判决后被告表示不再上诉。 16、张某案件(非诉讼)。 该案经过与对方当事人电话协商,对方主动将合同保证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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