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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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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板交警拖车收费前后 2004年8月,大型国家级权威审判案例工具书《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一版出版发行。随着该书的陆续上市,我接到了知情者打来的电话,说我与当时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同事吴俊清律师承办的返还拖车收费一案被该书入选。于是,我将信将疑的翻开这本书,当书中的案件被我目光所确认时,心情又一次不能平静。 说起拖车收费,大家也许知道,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把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写入了法律条文,成为交通法的十八项重大突破之一。想起2002年,我们在为160元拖车收费的案子折腾的时候,可以说全国上下的不少开车族为停车诚惶诚恐:刚停好的车子一会儿就不见了,匆忙赶到指定地点取车,却要交纳大额拖车费。司机们满腹怨气,但都是躲的起却惹不起。后来从媒体得知,能够通过司法救济大胆叫板拖车收费的,我们办理的这个案子在全国应属首例。说起这件案子,我们有太多的感慨。 停在律师楼下的车没了? 2002年4月5日,天气晴朗,浙江金正大律师事物所的吴俊清律师办公室来了一位姓柳的中年女士。吴律师跟往常一样,给她上了茶水,坐下来聊起了她的案子的事情。十来分钟后,两人愉快的谈完事情,柳女士提出要走,吴律师也起身送出办公室。 柳女士走后,吴律师坐回了办公桌,刚翻开了一个案卷。 "我停在律师楼下的车没了",门口又响起刘女士的声音。原来柳女士一看车没了,马上又上律师楼来了。 "车没了?"吴律师马上跟着柳女士下楼去看个究竟。 下楼梯时,柳女士跟吴律师说:"我来的时候,开来一辆柳州五菱小货车,就停在你们的办公楼下的烟草公司门口的车位上。" 到了停车的地方,两个人仔细的看了一下,发现车位上用粉笔写着:"浙G11181号车到婺江西路木材公司处理。"这时,柳女士心理也明白过来了。原来停车的时候,烟草公司的人说这车位是他们的,叫我不要停在这里,否则就把车拖了。那时,柳女士还没在意。 吴律师说:"那你先去把车子拿回来再说吧。" 柳女士匆匆叫了一辆出租车往木材公司赶去。到那里,柳女士诉说了来由,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说要交160元钱,才可以把车开走。柳女士不得不交了160元钱,并收取了三张发票。其中一张是由金华市中宇货联运有限公司、金华市北苑停车场签章的金华服务业统一发票,记载着服务项目是拖车,金额为150元;其中另两张是金华市婺城区木材公司签章的停车场专用定额发票,金额各为5元,没有说明收费项目。 拖了车还收费,告他! 柳女士开回了车,手里也带来因拖车所发生的发票。吴律师看了这些发票,又仔细的看了每张发票上的大红章,发现三单位都是经营服务性企业,收费都是经营服务性收费。这时,吴律师感到这种拖车收费确实是一个问题,叫柳女士把发票留下来。 吴律师拿到这叠发票后,和许多人聊起拖车这个事情。有人说金华车位十分紧张,在2002年4月22日的《金华晚报》上有一篇《停车难,一个难解的结》中登了一个来金华办事的老板说的话,"偌大的一个金华城,竟找不到一个空闲的停车位。"就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在车位上停放的车又在十来分钟一辆的拖,拖了还收取高额的拖车费用,这是见怪不怪的事情。 于是,吴律师开始考虑能否对拖车收费进行司法救济。在几个同事在的时候,又谈起了该如何救济的事情。有的说是交警在拖车,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当时,我在想就凭现有的证据收费发票发现不了与交警有直接关系,提起行政诉讼有一定的难度。同时,拖车和收费两个行为是可以分开的,拖车是交警在拖还是凭交警的指示在拖,拖车是否合法,这个可以不要去理它。但收取的费用是有票据的,并且都是以公司自己的名义收取的,这就可以要求收费的公司说说收费的依据看,没有依据的或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返还这个费用。后来,我谈了看法,并认为采取民事诉讼比较好。 吴律师听了我的观点后,问我:"你去不去搞,我出诉讼费。" "好的!"我同意了吴律师。 后来,吴律师征得了柳女士的同意,并在聘请代理人的委托书上签了字。接着,我书写民事起诉状,提出了如下请求:要求被告中宇公司、北苑停车场返还收取的拖车费150元;要求木材公司返还收取的费用10元;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取车途中的出租车费6元;要求三被告对以上三项费用互负连带责任。 2002年4月12日,吴律师把起诉状提交给了婺城区人民法院。当天,法院受理了该案。 公司拖车,原来是交警委托? 起诉后的一天下午,我刚好在吴律师窗户前向外看。突然,一辆交警的车辆停在了楼下原来柳女士停车过的烟草公司前面的路上,一个交警手拿照相机在烟草公司的车位旁拍照。直觉告诉我,是交警在为拖车的案子在取证。我心想:公司拖车,原来真是交警委托? 开庭前一天,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个案件的特殊意义和特别因素。为此,我们在考虑是否应该通知一下媒体,就这样接通了本地金华电视台的电话。 2002年5月10日,法院准时开庭,电视台的记者也到了。原告由吴律师和我两个代理人到庭,被告有中宇公司、木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庭审中,被告通过所在地交警一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蔡翼鹏和民警陈剑平、中宇公司拖车职工刘金的证人证言道出了拖车的经过。 蔡翼鹏说,中宇公司拖车是受交警的指挥进行的。 陈剑平说,2002年4月5日,交警一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蔡翼鹏两次接到群众举报,在八一南街中洋超市亚峰路路口发现浙G11181号车违章停车,就用对讲机通报在管辖区内执行纠违的巡逻民警陈剑平,后因当时车主不在现场,就委托中宇公司将该车拖至木材公司,并在该车停放处用粉笔写下:"浙G11181号车违章停车,请到森工站(即木材公司)停车场处理"等字样。之后,根据市物价局文件让车主交纳了拖车费和停车费后,即将该车放行。 中宇公司拖车职工刘金说,他们公司是从1999年3月起受交警部门委托,拖曳市区违章停车的。 除了上述证言外,还有那个事后补拍的车辆停放位置的照片也上了法庭。先不要说这些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如何,但从上面的证言可以看出拖车公司与交警之间的关系。 在法庭中听取了这几个人的证言后,之后评论作者针对《中国青年报》上的《没让你拖车,咋收我的钱浙江司机叫板交管拖车收费》的一文发表了《无所顾忌到有所顾忌》的评论中的公司与交警这种微妙关系也涌入心头。该评论指出:"今有行政执法部门甘愿向社会法人"渡让"部分执法权限,几乎可以肯定,背后难免会有一种收益"再分配"的不成文契约。具体到金华交警的拖车收费"渡让",背后是否有收益"再分配"契约?《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没有具体涉及。如果没有,当然最好。可由此带来的疑虑是,假如其间没有"利益交易",当地交警何以会轻率地"渡让"执法权限?莫非当地交警真就不懂法?这时,我们突然觉得这个案子的压力增大了,我们也在怀疑我们自己的力量能否改变这个现实。 收费,还有专门的"外衣"! 庭审继续进行,并把审理的内容转向了收费的问题。我们认为经营服务性企业要收取费用,双方应当有个合意或者有法律的规定,不然不能收取被服务方的费用。 中宇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他们收费的文件,他们认为这就是他们的收费依据。这些文件有:金华市政府(1989)53号文件、2001年9月26日的金华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金华市物价局金市价费(1999)026号文件、原金华县物价局金县价(1994)42号文件。这些文件肯定了拖车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但是这项收费都特定在交警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也就是说委托人是交警,收费确是与公司不相干的车主,这显然违反了谁托向谁收的民法理论。 在这些文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金华市物价局金市价费(1999)026号文件,该文件中《关于市区违章停放机动车拖曳收费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市区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市区道路畅通,确保交通安全,根据《价格法》以及有关规定,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同意中联公司受市交警部门委托,拖曳市区违章停放机动车,收取拖曳费;拖车应有交警在场并发出拖曳指令后,可将违章车辆拖曳至指定地点;违章停放机动车拖曳费标准为汽车每辆150元,违停机动车拖曳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并要办理《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有了这些文件,中宇公司认为他们是受交警部门委托进行市区违章停车拖车业务的,收费经过市物价局的审核,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所以,中宇公司把该案焦点归纳为原告是否违章停车,如果违章停车,他们收取费用的依据应当是充分的。 当双方辩论结束,审判长征询双方调解意见,后以中宇公司不同意调解告终,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了,使我们感到欣慰的是为该案努力的媒体还是没有停下来。金华电视台的新闻之后又送到了省台,《浙江法制报》也以《叫板浙江拖车第一案》报道该案的情况,并邀来专家对该案从行政法角度进行了法理分析。 违章停车,也不得收费! 庭审后,这个案子也比较平静,正因为这么平静,使我们也预感到结果不会很理想。 2002年6月12日,审判结果出来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柳女士小货车停放在金华市八一南街168号某烟草专卖店的人行道及自行车位上,属违章停车。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拖曳费、停车费是否合法。根据金市价费(1999)026号文件规定,以及2001年9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被告中宇公司受交警委托,按交警指令,将原告违章停放的小货车,拖至木材公司,向原告收取拖车费150元,并出具了税务部门监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是合法行为。北苑停车场虽然在收费发票上签章,但实际上没有收费。按原金县价(1994)42号文件规定,木材公司可向原告收取停车费12元,实际上只收取10元,并出具了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专用定额发票,收费项目明确,并无不当之处。为此,作出了驳回柳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虽然判决的口气和被告的说法一样,给柳女士所停的车确认了违章停车,认定了交警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以文件等为依据论证了收费的合法性。通过开庭后,我们觉得这个结果还是在有点预料之中的,所以我们一切显得也很平静。接下来也没有再去叫媒体支持,总觉得不管有没有希望,去上诉一下吧! 说实在,一审法院的一些法官们也觉得不对劲,叫我们去上诉一下,但看他们也没有拿出一个对这个案子处理的清晰思路。只是说,这个案子可能会驳回起诉,要再走行政诉讼的路。我们考虑这个案件绝对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会很被动。所以,我们对这个案子分析了很长时间,决定还是从民法理论上去理清思路。最后提出如下上诉理由:第一、被告收取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其实是一种拖车的劳务酬金和场地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也不是行政处罚,是一种服务收费。因此,要收取这些费用,除经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还要取决于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是否合意即服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在本案中,拖车劳务是交警委托给中宇公司的,与原告间不存在这种劳务委托关系。这样,中宇公司向没有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强行收取了服务费用,这样的收费没有法律和合同的依据,应当返还给被收取费用的车主。第二、柳女士所停的车属于违章停车和公司拖车收费是交警委托的,一审对这两项事实进行确认是缺乏依据。同时,是否违章停车与应否返还拖车费用在本案中无因果关系。第三、一审法院确认柳女士的系违章停车超越审判机关的被动审查权,也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第四、一审认定北苑停车场没有收费依据不足。就持着这些理由,把案子上诉了上去。 案子上去没几天,吴律师对我说,省公安厅已经关注这个事情了,市司法局领导也给我们主任打来过电话关心这个案子。但透过这些声音思考了一下,我们觉得要承受更大的压力了。 二审,案子按照程序,也没有惊动媒体,平静的开了庭。 2002年9月19日,案件结果出来了,真是出呼我们的预料,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案子赢了。二审法院查明,对柳女士是否违章停车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柳女士车辆属违章停放,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更正。并认为,在一个依法行政的法治社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应有法律依据,并经法定程序。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应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而中宇公司和木材公司非行政执法主体,故二者以自身名义向原告收取拖车费、停车费显然无行政法上的权力依据。其次,从物价部门和政府有关文件上看,拖车费、停车费是一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而应以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为收费前提条件,但中宇公司、木材公司与原告之间既没有提供拖车和停车服务合同关系,也不存在民法上所说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故两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判决中宇公司返还柳女士人民币150元,木材公司返还柳女士人民币10元。 此外,对于违章停车的认定和处理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句号,给安全法圆满的画上了! 二审案件赢了,我们终于卸下重担,松了一口气。但没几天,吴律师接到了二审法院民庭庭长的电话,说叫我们一起过去一下。我们两个到了他的办公室,给我们上了茶,他对我们说当时这个判决是他签发的,这几天市政法委三翻四次的来找我,说这个案件判错了,要重新再审。我向他们解析了很多,就是听不进去。这下,我也明白了,这副担子给依法办事的二审法院的法官们挑去了。 随着案子打赢的消息的传出,媒体接连不断的动了起来。《金华晚报》以《拖车,我不服》为题作了报道,金华电视台在新闻和《法庭广角》专题节目中进行了播放,《浙江法制报》也作了跟踪报道。 随着判决作出和媒体的关注,拖车公司停止了运作。但后来,金华市交巡警支队又用开具行政事业性发票的形式另行收取拖车费。后来,浙江省纪委纠风办听说后,也已介入对此事的调查。同时表示,根据国务院治理三乱的文件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有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设立,未经批准,交警部门无权收取。因此,这一做法又很快遭到了否定。 2003年2月,听说在金华赢了拖车收费的官司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年律师也有同样的遭遇。2002年7月16日及7月25日,他分别将自己的轿车停放于外海家友超市旁及清泰街花中城大酒店旁,均遭非法拖曳。而每次均被迫交纳200元牵引费才取回车辆。张律师也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这一来,全国媒体都来关注拖车收费问题。《中国青年报》作了《没让你拖车,咋收我的钱?浙江司机叫板交管拖车收费》的报道,《中国消费报》以《车主"叫板"高价拖车费 收费性质属"三乱"? 》为题登了文章。《浙江电视台》关于该案做二集《给你说法》专题节目,又在《新闻透视》中做了专题片,并对该案的现象刊登和播放了许多评论,还有网上到处转载打赢拖车收费官司的文章。 正在因拖车收费官司被媒体关注到顶峰的时候,一部全新的交通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拖车收费的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2003年10月23日至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8日审议通过,这个表决通过的法律终于把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写进了该法。至此,交警拖车收费问题圆满的画上了句号。 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 方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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