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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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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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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方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 近日,我承办了一宗追索债权的案件,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青羊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成都XX公司承担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XX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案情如下: 2005年3月2日,被告成都XX公司与原告中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从2005年3月2日至2006年3月2日,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其货物的国际多式联运的订舱、仓储、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等项业务.原告分别于2005年4月15日、4月25日和5月27日,代理了被告从清白江到美国亚特兰大、加拿大的温哥华共计60个集装箱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该三次代理的全程运费均不含DDC和BAF,即由被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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