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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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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装饰材料公司诉中国某冶金建设公司合同纠纷案 四川某装饰材料公司与中国某冶金建设公司签定供货合同,由四川某装饰材料公司提供价值200余万元的洁具。中国某冶金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逾期支付违约金。然而,四川某装饰材料公司严格按照合同提供了符合约定的洁具,并为其安装到了冶金建设公司承包的某医院大楼,但某冶金公司却迟迟不能按合同付款。被迫无奈,装饰材料公司将冶金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冶金公司辩称,原告提供洁具有质量瑕疵。现无钱给付。 我接受原告装饰公司的委托,了解到原告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洁具,并已安装使用,并出具了验收的有关文件。本案的事实对原告极为有利,胜诉九成必然,只是有执行风险,为打有把握的诉讼。获知,中国某冶金公司虽然经营状况极差,但有一笔到期债权,该债权的债务人有很好的资信。于是在起诉同时,提出了对于被告欠原告的债务,迫使该被告提出和解,最终不仅收回了洁具款,还得到了违约赔偿,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原告的利益。 该案最大焦点就是被告的履行能力,避免了赢了官司输了钱。
黄某涉嫌强奸案 黄某到某酒吧玩耍,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女性汪某,在喝酒时,汪某对黄某表现热情,并时常使用语言和肢体挑逗黄某,黄某系未婚青年,难以把持自己,提出到外面开房,于是黄某、汪某及黄某的一个朋友来到某宾馆开房。之后,三人在房间逗留,期间,汪某要求黄某的朋友离开,并称,她于黄某发生什么与黄的朋友无关,于是该朋友离去,同时将黄的钱包带走。汪某见黄的钱包被带走,说没有钱怎么玩,并有些不高兴。之后,黄要求汪脱衣服,汪则要求黄某先洗澡,因房内无热水,于是二人到值班室,要求服务员提供热水,黄将热水提回房后,汪一直在值班室聊天,黄洗完后,见汪仍在值班室有些不高兴,并将汪叫回房,并再次要求其脱衣服,汪不愿意脱,然黄不知道如何能帮她脱掉,汪说,不要将衣服扯烂,于是自己将衣服脱掉,脱完后,汪有些不配合,黄就轻轻的打了汪两下,之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并相拥睡到第二天凌晨六点时,汪提出要黄给付出租车钱,黄称没有,汪先行离开,并报了案,称被强奸。公安机关将黄抓获,予以刑事拘留。 我接受黄某家属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会见嫌疑人黄某后,了解了案件情况,认为此案黄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于是,我找到黄某的朋友,将开房以及汪某在房内说的话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同时由在酒吧同汪某、黄某喝酒的另外一些人,将汪某的表现向公安机关提供,另外,提供线索,请求公安机关向开房宾馆值班室的服务员取证。还请求公安机关对汪某进行活体检验,发现身体并无伤痕。 公安机关在获取以上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后,认同了王律师的观点,黄、汪二人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汪某的意志,黄某在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因此,黄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黄某无罪。最终黄某被无罪释放。 黄某涉嫌抢劫案 发现律师事务所 马福顺 2002年11月11日,一位黄姓老人找到马福顺律师,请马福顺律师为其子黄某辩护。老人称,黄某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黄某一向忠厚本分,不可能去抢劫。成都发现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老人的委托,指派马福顺、王博海律师担任黄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时,公安机关以郭某、黄某、虞某涉嫌抢劫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们及时会见了黄某,黄某向律师陈诉,2002年7月24日,黄某与郭某一同乘98路公交车从土桥至五桂桥,当车行至东城根街时,郭某要约黄某一起在公交车上抢劫,黄某拒绝了郭某的要求,并劝阻郭某,但郭某执意实施了抢劫行为,并在逃离途中被挡获。黄某独自一人回家,当晚也被公安机关刑拘。会见后,我们回忆起《成都商报》对该案曾作报道。通过分析,我们认为黄某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后又再次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03年2月以郭某、黄某、虞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们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另二被告供述、证人证言对黄某存在不利因素,但各证据间有诸多矛盾。我们再次会见了被告黄某,综合全案证据,我们拟为黄某作无罪辩护,在全所疑难案件讨论会上,全体律师一致赞成我们无罪辩护的观点。在庭审前,我们认真研究案情及有关证据,精心准备庭审发问要点,拟好辩护提纲。在庭审中,我们根据庭审变化,灵活、及时、恰当地向三被告发问,帮助法庭查明:郭某的抢劫行为是其独自一人实施的,黄某阻止过郭某实施抢劫行为。后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黄某,虞某的起诉,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黄某按一般违法行为作劳教处理。 案件处理后,黄某及其家属对马福顺、王博海律师诚信、勤勉的工作态度、精湛的办案能力深表敬意,为二位律师能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律师职业道德所折服。 我们通过办理本案深深体会到:法律是公正的,但是这需要当事人要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一个好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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