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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尊敬的律師
我們是泰興光學(0389HK) 名下廣東中山馬田廠的員工.總公司 於2005年6月23日申請清盤, 2005年8月11日, 法院簽協議把 泰興光學(0389HK) 下廣東中山廠出售給CEC 投資公司,現時廠名,廠牌, 及企業法人都會改,
我們正是屬於 被出售的廣東中山廠在職員工,象這種情況下我們可否拿到經濟補償 ??
勞動法: 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原來簽合同時是 泰興下的中山馬田眼鏡廠, 現時被收購后已改經濟法人, 廠名. 即致使原勞動合同 無法履行, 中山廠是泰興擁有全部股份的,
時新接管的老板答復: 新公司會承認我們以前的工齡, 現要我們另簽新公司的
合同, 但我們不可以拿到經濟補償,
員工意見: 既然沒有經濟補償, 我們不簽新公司的合同, 導致協商不一致, 這樣我們會否違法呢?如我們拒簽新合同, 導致工廠炒掉我們, 我們可否申請經濟補償??
留言时间:2005-8-26 9: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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