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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9件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废止下列2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市教委规范性文件:

  一、沪教委成[1995]51号《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拟重新发文)

  二、沪教委高[2001]13号《关于做好本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专业设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三、沪教委高[2002]47号《关于规范教育秩序、加强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沪教委成[1997]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沪教委成[1998]20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社区学院建设的意见>、<上海市社区学院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沪教委计[2000]19号《关于在本市申请设置民办高等学校(筹)的有关暂行规定》;

  七、沪教委发[2002]194号《关于本市高等学校(含民办)及有关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核事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八、沪教委发[2003]74号《关于本市社会力量举办进修学院由区县教育局直接审批的通知》;

  九、沪府教卫[1994]5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合作办学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沪教委外[1995]23号《关于本市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

  十一、沪教委外[1998]46号《关于加强本市区县教育系统外事管理的若干意见》;

  十二、沪教委外[2000]39号《关于实行合作办学许可证(外国、港澳台地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三、沪教委外[2001]42号《关于加强中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意见》;

  十四、沪教委基[1997]78号《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学实施劳动技能等级测试的通知》;

  十五、沪教委基[1998]39号《关于本市九年制聋校生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十六、沪教委基[1998]5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七、沪教委托[1999]2号《关于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课程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意见》;

  十八、沪教委师[1997]70号《关于实施“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的意见》;

  十九、沪教委师[1999]42号《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自培基地”建设的补充意见》;

  二十、沪教委师[1999]49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学校心理辅导员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二十一、沪教委学[1998]24号《关于印发<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十二、沪教委职[1997]20号《关于加强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外教学点管理的通知》;

  二十三、沪教委成[1997]44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制订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计划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十四、沪教委成[1997]75号《关于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

  二十五、沪教委成[1998]52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设置分院(校)、分部或教学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十六、沪教委职[2001]8号《关于开展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的意见》;

  二十七、沪教委职[2001]41号《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拟重新发文);

  二十八、沪教委职成[2002]3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的通知》(拟重新发文);

  二十九、沪教委监[2001]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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