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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教发〔2004〕158号  2004年10月12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民办高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统一印制了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定于今年9月1日正式启用。为认真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权限
  1.省教育厅负责民办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办学许可证的颁发;
  2.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管理职责,分别负责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颁发。
  二、颁发范围
  凡2004年10月1日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均可向审批机关申请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审批、发证的教育行政部门需对其进行全面评估、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或限期整改,暂缓换证,或依法予以注销、撤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启用后,现行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最迟至2005年4月1日停止使用。
  三、颁发程序
  1.民办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交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江苏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颁发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江苏省教育厅网站下载);(2)《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3)学校章程;(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名单及简历;(5)审批机关有关批准或准予备案的文件(包括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6)学校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以及身份证复印件;(7)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负责发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没有实施2003年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市、县(市、区),应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负责换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对符合换证条件的民办学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收回原先对其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对暂缓换证的民办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要求终止办学的依法予以注销;对决定依法撤销的民办学校予以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同时,要将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名单、依法注销或撤销的民办学校名单通知同级登记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所有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须于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此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发证学校提交的材料、专家组对学校检查的资料以及有关会议记录、决定意见等做好存档保管工作。
  四、填写要求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凡未经省教育厅同意,冠名“江苏”的民办学校,须由各市教育局负责报省教育厅重新复核。民办学校擅自或教育行政部门越权批准冠名“江苏”的,省教育厅将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的,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
  4.办学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学校等)。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5.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6.有效期:发证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7.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8.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六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1-4位数为地市代码,1-6位数为县级代码,第7位数为学校层次码。“1”为高等学校,“2”为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为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为小学,“6”为幼儿园,“7”为培训机构,“8”为其他。后8-13位数为学校的排序。
  如今后办学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发证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正本。
  五、加强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颁发办学许可证工作为契机,对本地区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检查清理、整顿提高,促进民办学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健全办学章程和组织决策机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此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颁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同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档案有机结合起来,为实施有效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办学校管理档案应包括:(1)申办材料(2)变更事项备案(或审批)材料(3)奖惩决定(4)年度检查报告书(5)学校印章备案表(6)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等。
  各市教育局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到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各市教育局到省教育厅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时,需提交“2003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报告”和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名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除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2003年度接受省教育厅检查整改情况报告”。
  颁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强、任务量大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颁发新证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对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收取工本费、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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