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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 2004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深圳市会计条例》施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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