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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4〕96号

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小水电议案省级资金及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小水电议案省级资金及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小水电议案省级资金及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为加强我省小水电议案省级资金及项目计划管理,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25号),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水电建设程序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小水电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2003年至2007年,省级财政每年专项安排7000万元作为小水电议案项目的补助资金。其中:补助议案实施期间新增建成投产(以下简称“新建” )项目5100万元,补助技术改造项目1900万元。
  (二)补助范围
  1.行政区域范围:重点补助50个山区县小水电项目。每年完成补助山区县新增装机10万千瓦的前提下,适当补助非山区县小水电项目。
  2.工程规模范围:单站装机规模小于12000千瓦的小水电项目。
  (三)补助标准
  1.新建项目按电站装机规模(扩建按增加规模部分)每千瓦补助500元。
  2.小水电技术改造项目按初步设计审定概算的10%~15%给予补助。
  (四)资金分配
  新建小水电项目补助资金,由省采取因素分配法,确定省给予各市补助的小水电工程规模和补助资金控制指标。控制指标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山区县所在地级市单站装机12000千瓦以下小水电资源拥有量、开发状况和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确定。省原则上按确定的控制指标和补助标准安排补助资金,超出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省不予补助。
  小水电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由地级市提出申请,经省审核同意后安排补助。
  (五)资金拨付
  小水电议案项目省补助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财政厅按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将省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地级市财政局。地级市市属项目省补助资金,由地级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给工程项目单位;县(市、区)属和乡镇属项目省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给工程项目单位。
  (六)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管,建立资金拨付跟踪制度,确保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工程项目单位。
  补助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凡挤占、截留或挪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项目计划管理
  (一)项目选择
  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程序完善。
  2.征地、移民等工作已完成。
  3.新增建成投产的项目。
  4.具备开工条件的技改项目。
  (二)项目上报
  上报项目计划,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计划建议表。
  2.新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技改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出具的上网证明。
  (三)计划上报和下达
  1.小水电工程年度资金补助计划由各县水利部门提出,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发展改革(计划)、水利、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地级市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
  2.地级市水利部门根据省分配下达各市小水电工程规模和补助资金控制指标的1.2倍提出年度新建项目投资计划,连同技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计划)、水利、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上报下一年度计划。
  3.省水利厅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计划安排草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4.列入议案补助范围的小水电新建和技改工程,原则上省在两年内将省补助资金安排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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