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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销售、储存或者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下列人员在上岗前应当具备其岗位所需的消防安全专业知识。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消防队组成人员;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
“(三)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
“(四)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
“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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