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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以及具有岗位证书的监理助理员”等文字。
三、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四、删除第二十五条。
五、删除第二十六条。
六、删除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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