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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景亚楠、李亚琪抢劫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登刑初字第247号

被告人景亚楠,又名李亚楠,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河南省登封市人,汉族,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鸡鸣街一号院。登封市卢店镇第二初级中学学生。因涉嫌抢劫于200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5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李爱玲,系被告人景亚楠之母。

辩护人李洪敏,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亚琪,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河南省登封市人,汉族,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50号。登封市职专分校学生。因涉嫌抢劫于200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亚楠、李亚琪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4年6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景亚楠及其法定代理人李爱玲、辩护人李洪敏、被告人李亚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景亚楠、李亚琪伙同李艺锋(已判刑)酒后到登封市卢店镇景店村口公路上以要钱为名,以暴力相威胁抢走司机李书杰现金20元。2004年5月4日被告人景亚楠、李亚琪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景亚楠、李亚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李书杰的陈述、证人李书讦、甄玉山证言、同案犯李艺锋及被告人景亚楠、李亚琪供述在案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亚楠、李亚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亚楠、李亚琪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景亚楠、李亚琪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景亚楠、李亚琪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亚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李亚琪犯抢劫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景亚楠、李亚琪的缓刑考验期均自2004年7月8日起至2006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白玉松

二0 0 四年 七月八日

书记员 顾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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