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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小群故意伤害一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登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群,又名刘小丫,刘小阁,刘妮妮,女,1984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颖阳镇刘村一组。2004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登封市公安局治安拘留。2004年7月3日转刑事拘留,2004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群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小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小群因为卖手机与冯建军在电话里发生争吵,便携带匕首去到登封市区中岳大街西段康泰医药门市找冯说事时,与冯妻段淑芬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后刘小群用匕首将冯建军胸部刺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技术鉴定书结论证实了冯建军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另有项成国、秦大国均证实冯建军的伤系被告人刘小群用匕首所刺伤。公安机关当场已将刘小群所用匕首提取所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小群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各种损失费计5000元,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小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刘小群的刑期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2004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限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中 央

二0 0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郭 丛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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