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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占红诉被告魏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汝民初字第758号

原告周占红,男,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小屯镇周庄村十六组。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男,汝州市小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合,男,一九五四年二月五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小屯镇玉王村三组。

原告周占红诉被告魏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四年四月十八日送达了开庭传票,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占红及委托代理人王武干、被告魏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被告幼儿园昌河面包车接送学生回家,沿公路自西向东行至周庄村西头时,该车方向失灵,撞伤一行人后,冲下公路撞坏我家铁大门及山墙,被告当时为了救人,将车停放在我家门前就走了。我日夜看管十几天,被告也没来开车。无奈我将车推到我家院内,后被告找人说合同意赔偿我1500元,但至今没兑现一分钱,还先起诉我扣车侵权。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和支付看车费3000元。

被告辩称,在事发的当天下午,我遂即赶到现场抢救伤者。晚上我和司机魏彬等人到原告家协商赔偿一事,原告开口要我赔偿5000元,后我又二次央人说合仍未达成协议。无奈我起诉法院要求原告将私扣我的车辆返还,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告在我立案后也立案要求我赔偿其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魏合在本村开办了一所天灵幼儿园。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时许,被告雇佣的司机魏彬驾驶被告所有的一昌河面包车从玉王村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送该校学生回家。当行至周庄村西头时,该车方向失灵,将公路左侧一行人撞伤后,又撞到原告铁大门上,致原告铁门变形。后原、被告协商无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技术部门委托汝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中心鉴定后于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出具了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评定,原告铁门损坏造成的损失为5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车辆在方向失灵的情况下,将原告铁门撞坏,原告无任何过错,被告应负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元看车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占红损失500元。

案件受理费140元,评估费300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D)

审 判 长 杜红侠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刘兵伟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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