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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全德与被告李继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汝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李全德,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纸坊乡石桥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郭文义,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继广,男,33岁,汉族,农民,住汝州市纸坊乡石桥村。

原告李全德与被告李继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文义、被告李继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全德诉称,我与被告家系邻居关系,两家宅院均座北向南,中间有一集体风道,我家宅院出水、出路向南,被告家宅院南边长出我家约3米左右,出水、出路向东。2001年10月,被告修建自家大门时,在大门外建造雨搭,向东越过集体风道,压在我家房墙上,对我家房墙的安全及建房造成影响,我多次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均无结果,故诉之法院,要求法院公断。

被告李继光辩称,我与原告两家宅院相邻,中间为一集体风道,因原告的宅院向西侵占0.3米,向南侵占1米,而且,原告家建房是在我家建房之后才造建的,是原告将房墙建在我家雨搭下面的。原告的起诉完全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是无理取闹。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全德与被告李继广两家宅院,东西为邻,均座北向南,中间有一宽70公分的集体风道,原告居东,被告居西,被告家宅院南边长出原告家宅院,原告宅院出水、出路向南,被告出水、出路向东。2001年10月,被告李继广修建自家大门时,在大门上方建造雨搭保护大门,雨搭南北长4.02米,东西宽93cm,被告所建的雨搭与原告相邻房墙交叉,交叉部分为南北长60cm,东西22cm。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德与被告李继广两家宅院系相邻关系,应遵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但是被告在修建大门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大门不受风雨的侵害,而在两家集体风道及出路处上方建造雨搭,且与原告房墙交叉,对原告家房墙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所建的雨搭影响其宅院正常利用的部分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拆除部分应以两家集体风道宽度的一半为宜,被告辩称原告宅基向西向南侵占集体空地,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继广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大门上方影响原告李全德宅院的部分雨搭(该雨搭的东北角,南北长95cm,东西宽57cm)。

案件受理费50元,勘验费350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被告李继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D)

审 判 长 周国强

审 判 员 韩松泉

审 判 员 周志强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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