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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翠雯等诉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7715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7715号


原告林翠雯,女,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复池路47号。

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洲人民埕。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红,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甲3号京港城市大厦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淮海,男,汉族,1948年12月24日出生,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五区505楼601号。

委托代理人丛辛,女,汉族,1961年1月27日出生,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4号楼7门7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翠雯、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翠雯于200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翠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翠雯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ОО四 年 八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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