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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934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9344号
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365弄6号4号楼2B。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春利,男,满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24号。
委托代理人赵磊,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32号。
被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
负责人韩卫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ΟΟ四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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