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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牧厅拟定的《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大力推进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努力推动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一)近年来,我区的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各地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有利于提高农业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效率;有利于增强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实现执法人员的专职化,是切实保证农业部门公正、高效执法,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深化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农业执法工作仍存在执法机构分散、权责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执法队伍薄弱、执法人员总体水平低、缺乏必要的投入等问题;一些地方对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一些部门存在着部门本位主义,对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不积极,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推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地方、各部门要从我区农业进入新阶段和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出发;从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出发;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统一认识、转变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的建设。
(二)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以《农业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为目的,建立健全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即由一个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综合执法要以县为主,综合方式可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推进。2005年底前,自治区、市、县三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实行综合执法。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全区建立起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逐步形成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专业执法队伍;使农业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逐步实现“五有”标准,即有专职执法人员,有与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执法手段和设备;有较完善的执法规范和制度;有专门的监督制度。
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和主要职责
(三)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职权。即:农药、种子、肥料、兽药、农业环保、种畜禽、草原、基本农田保护、乡镇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饲料、渔政监督、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统一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单独设立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可以探索进行综合执法工作。
(四)自治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市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统一部署和落实全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全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承办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应诉工作;受理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跨市或市执法机构移送的大案、要案以及需要由自治区执法机构查处的案件。
(五)设区的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所辖县(区)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应诉工作;审核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跨县或县执法机构移送的以及需要由本市执法机构查处的案件。
(六)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案件;审核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听证、行政赔偿及应诉工作等。
(七)农业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机构要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对在执法活动中涉及到的一些专业性技术及农资质量、农产品安全卫生监测、检验等问题,要充分依靠技术力量和监测、检验设备等手段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充分发挥农业执法的整体效能。
三、加快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
(八)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五统一”即执法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配、执法经费统一安排、执法证件统一发放的原则,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对外行使执法权,隶属于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机构、职能的调整、人员编制的配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九)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以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为依托,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人员由农业行政部门内部调剂,也可以从现有农牧专业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用。
(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才能够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农业部门将专职农业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法、用法活动,积极参加法制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业务研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水平。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服务“三农”。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其执法证件要及时收回并声明作废。
(十一)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法人员的选拔标准,优化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对不适应执法工作的,要及时调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事业心及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关心群众、业务精通,行为规范。
四、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效果
(十二)农业执法要注意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突出问题。要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农资打假、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整治乡镇企业“三乱”、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封山禁牧、耕地保护、动植物防检疫等工作结合起来。要积极与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配合,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资市场的监管工作。要围绕农资市场的准入和假劣农资的查处,着重整顿和规范种子、种苗(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牧草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包括鱼粉)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等六大类农资产品的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资产品,以及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三)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要建立五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办案制度,包括案件受理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重大案件集体审查制度、移送和上报备案制度等;二是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守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制度、证件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和轮岗制度等;三是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支两条线制度、票证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执法设施管理制度等;四是监督与廉政制度,包括层级监督、内部监督和廉洁自律等制度;五是投诉举报受理和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十四)深化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条件、依据和收费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办证窗口,按照“一门受理、限时办结”的要求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五、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保证综合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十五)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农业法制工作机构要强化对执法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罚决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审核把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综合执法机构要自觉、主动地接受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以保障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做到行政执法行为既合法又合理,既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胡作为,又不放弃职权不作为。
(十六)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贯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以及“罚缴分离”的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在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努力树立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领导,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机构、职能的变动和人员、资金的调整,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协调和领导。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领导小组,把加强农业执法作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确保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十八)按照统一部署,切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自治区、市、县三级都要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安排相应的经费,配备相应的执法设施。保证执法机构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调查取证设备、交通工具、检测设备和档案信息处理设备以及投诉举报电话。逐步改善执法条件,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人和奖惩措施,年终进行检查评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组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目标管理考核。各执法单位要依据有关制度,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对考核成绩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于成绩差的,要给予批评处理;要把考核结果同执法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务晋升挂起钩来。对接触农药等有毒有害的农业执法岗位人员,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发放津贴;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要给予适当补助。对未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专职执法人员,在评聘职称时应以执法工作业绩为主,充分调动农业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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