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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下拨2003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2003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按照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的标准给退耕户直接兑付现金。财政、农发行要抓紧办理拨付、兑付手续,确保6月份兑付到户。
二、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补助一律改补粮为补钱。按照每亩150公斤原粮,每公斤原粮1.40元的标准,对退耕户给予现金补助,由县市区政府按时足额兑付到退耕户。
三、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工作经费,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四、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加强检查验收,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为确保工程质量,退耕还林工程严格按林业部门验收的合格面积拨付兑现粮补资金。到户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资金数额,要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六、各级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退耕户的生产生活。要搞好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的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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