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2004〕鄂民一终字第29号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省法院民一庭

民事调解书

〔2004〕鄂民一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英,女,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海外旅游东辰贸易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张家湾小区56号6楼。
委托代理人陈志军,湖北新兴劳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4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贸置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郭克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树人,武汉华普电子有限公司经理,住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碧波山庄。

案由: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秀英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 1999年12月10日,武汉长航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沌口分公司以武汉长航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甲方)的名义与王秀英(乙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编号为15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武开管内销字〔1999〕211号;乙方向甲方购买建筑面积320平方米,院地面积404平方米,使用面积74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栋,售价2180元/平方米,院地面积每平方米650元,总金额960000元,1999年12月15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50%,剩余50%于1999年12月31日前付清;甲方须于2000年7月31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同日,王秀英(乙方)与武汉长航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沌口分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购买“浴康”牌家用桑拿设备300台,经甲方检测全部为合格产品,每台售价933.33元,抵乙方购买甲方房产碧波山庄29-A栋别墅一栋的房款。次日,武汉长航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沌口分公司收到湖北海外旅游东辰贸易公司“浴康”牌家用桑拿设备300台。同月27日,武汉长航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沌口分公司收到王秀英购房款28万元。同月22日,武汉长航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沌口分公司自愿为王秀英向银行贷款40万元提供担保。2000年2月,王秀英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办理40万元期限为3年的个人住房贷款,并将该笔贷款付给了武汉长航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沌口分公司。2000年10月18日,碧波山庄29栋房屋经华中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所、蔡甸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查验,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评为合格等级。2000年11月1日,武汉市蔡甸区房地产管理局向武汉长航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颁发了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2001年8月31日,武汉长航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沌口分公司(甲方)与王秀英(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武汉经济开发区碧波山庄29-A型的房地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960000元,乙方由2001年6月20日分3次付清给甲方,双方同意于2001年8月30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同日,王秀英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共支付办证及相关费用41755元。后双方因房屋质量、房屋交付问题发生纠纷,故而成讼。

另查明,2002年5月,武汉长航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四家公司实施合并改制,共同组建长贸置业公司。2002年6月6日,武汉长航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被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2002年12月29日,长贸置业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王秀英与武汉长航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沌口分公司于1999年12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2001年8月3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

二、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返还王秀英人民币30万元;在王秀英出具结清欠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花桥支行贷款的证明材料后三日内返还王秀英人民币60.5万元。

三、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王秀英“浴康”牌家用桑拿设备262台。

四、王秀英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碧波山庄29—A号别墅房产证及相关的办证手续和付款凭证。

五、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010元,均由王秀英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 咏 明

审 判 员 李 振 汉

代理审判员 王 恩 贵

二○○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雷 曦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