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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22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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