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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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