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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近年来,我市煤炭市场发展较快,经营、加工企业已达536家,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需求也快速增长,但由于国家对煤矿的治理整顿及公路治理超限,致使煤炭供应十分紧张,燃煤大幅度涨价。我市各电厂及用煤大户煤炭库存已低于警戒线,随时面临停产的威胁。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煤炭经营企业和无证煤炭经营企业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掺杂矸石、煤灰、杂质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致使煤炭质量低劣,扰乱了我市的煤炭市场,增加了用煤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了我市经济的发展。为大力贯彻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电煤重点订货合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精神及《煤炭法》、《河北省煤炭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的实施意见,决定对我市煤炭市场进行清理、规范、整顿。

一、工作目标

解决经营秩序混乱、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经销含硫超过1%的高硫劣质煤,经营资格和能力不符;取缔无证经营等问题。特别重点整治赞皇至井陉秀林段;鹿泉至娘子关段;井陉至元氏段;207国道平山段公路沿线无证经营场点。通过清理整顿,达到规范煤炭市场、稳定煤炭价格,保障我市企业生产用煤供应,确保我市300万吨低硫煤的推广,促进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外地驻石市煤炭经销企业(包括型煤加工企业)。

三、内容

(一)清理整顿流通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依法保护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重点打击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哄抬价格,特别是掺杂煤矸石和以低质煤充优质煤等违法行为。依据《煤炭法》第七十二条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清理整顿煤炭经营企业,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取缔无证经营,铲除非法经营场点。根据《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各县(市)区确定一处型煤破碎点,取缔其它破碎点。

四、方法和步骤

8月20日-8月30日为宣传发动、自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由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挂帅,加强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县(市)区电视台、石家庄日报和其他宣传形式,使本次清理、整顿精神宣传到各经营企业和广大群众中。对所辖范围内的煤炭经营、加工企业、摊点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煤炭经营、加工企业、摊点个数、经营情况和存在问题。9月1日-9月10日为整改阶段。煤管办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河北省煤炭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针对各县(市)区自查情况存在问题,派出督导组现场督导各县(市)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进行取缔铲除、处罚。9月10日-9月20日为验收阶段,促进局会同环保、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全市所有煤炭经营、加工企业、网点逐一检查验收,对证照不全、违法经营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9月20日-9月30日为总结阶段,各县(市)区要写出清理整顿报告,特别是个案分析及成果介绍,以利今后市场监督检查借鉴。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煤炭清理整顿工作,由促进局煤管办牵头会同环保、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由经贸局、煤管办牵头会同环保、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部门为煤炭管理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这次煤炭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联动,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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