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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威政发〔2004〕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都要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如下规定缴纳:建设单位在办理招标申请前,按工程总造价的2%到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投标总价的2%到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保障金的支付使用进行监督。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要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问题做出以下承诺:1.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承建工程工资支付情况,并特别注明截至本次竞标日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2.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如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可由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3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如经调查发现投标企业未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企业资质年检及下次投标中予以相应处置。
五、建设单位办理招标申请时,要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问题做出以下承诺:如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况,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问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相关单位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1.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或受理有关投诉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资保障金划支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划支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及时划支。上述情况如出现劳资纠纷,须由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方可按程序从工资保障金中列支。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如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单位存入的工资保障金划入建筑业企业保障金帐户(抵顶建设单位偿还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划支程序同上。
八、工程合同履行完之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核实,该工程未发生或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情况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缴存的工资保障金余额。
九、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劳务价格及支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并在7日内将用工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法定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对企业以前承建工程中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一旦出现农民工上访、投诉,经建设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也可从企业现存工资保障金中划支;如出现劳资纠纷,则先由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处理。
十一、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前,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要保持在工程总造价的2%,因管理部门划支而不足2%时,要按要求于10日内补足余额。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取消本地企业一定时间的投标资格;如属外地企业,要将其清除出本地建筑市场。
十二、要健全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防止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发生。各有关部门在审办立项、报建、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确权等手续时,要对项目资金到位、企业拖欠情况严格审查,共同把关。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
十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有效运转。





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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