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70元调整为635元。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9月2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