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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2004]1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积极探索改革与发展的新路子,着力强化辐射带动服务功能,在为“三农”服务、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扭亏增盈及维护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繁荣城乡流通、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性矛盾日益凸现,加之供销合作社系统历史包袱沉重,改革发展滞后,目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为“三农”服务作用的发挥。为解决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使供销合作社尽快摆脱困境,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现就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近期目标
供销合作社是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主要形式之一,根基在农牧区、主体是农牧民,处于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地位。供销合作社又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组织农牧民生产经营、联系城乡市场、推动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供销社问题的实质是“三农”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农牧区经济的繁荣和农牧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的进程。当前,我省供销合作社虽然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但其组织服务体系仍较完整,与广大农牧民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在协助各级政府协调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引导农牧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带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帮助农牧民增收等方面,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广阔的前景。
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的“四项改造”为内容,以把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促进农牧民增收为目标,全面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现代营销网络,稳固传统经营业务,拓展新型服务领域,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实现“二次创业”,在推进全省农牧区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改革与发展的近期目标是:加快社有企业的改制和基层社的改造步伐,一至两年内完成西宁和海东地区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的改制改造,两到三年内完成全省社有企业的改制和基层社的改造,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加快建立高效、通畅、有序的现代营销网络,两至三年内基本建成以农贸市场为基础、批发市场为骨干、综合市场和批发市场相结合的市场服务体系;着力培育和发展种植、养殖、加工、营销龙头企业,加快建立龙头与农牧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使龙头企业成为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的主力军;努力搭建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平台,积极培育和壮大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加快发展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使之成为农牧民联系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利用现代经营方式和营销手段,稳固壮大传统业务,积极拓展新型领域,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供销合作社走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成为促进农牧区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以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努力增强发展活力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供销合作社企业的不同情况,对社属企业进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分类改造,促进社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融合,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初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一是对效益好、与农牧业产业化关联度高、外有辐射能力、内有吸纳能力的社属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可组建成集团公司。通过存量资产置换重组和产权转让等方式吸纳社会其它资本进入,打破社有企业单一结构,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对负债与资产基本持平、服务能力较弱的社属企业,通过存量资产置换,按照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买断产权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对少数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社属企业,实行关闭、合并、破产、拍卖,坚决退出市场。
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用工上推行全员身份置换,所有企业职工都应改变固定职工身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竞争上岗制。分配上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能高能低。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其所属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者和管理者。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经其本级理事会委托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由本级理事会确认后,制定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方案,做到公开透明,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全面理顺供销合作社与企业,即出资人与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区别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宜控股的控股,宜参股的参股,不宜控股参股的则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供销社,努力增强服务能力
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体现合作经济性质和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环节。除个别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完全丧失为农服务功能的基层社外,基层社一般不能随意破产、出售或撤销。要打破行政区划,按照经济区域和商品流向,结合小城镇建设,加快调整基层社的布局,对原有的基层社进行归并或重组,建成一批经济实力强、服务功能齐全的大社或中心社。要适应农牧区经济发展的要求,把参与和推动农牧业产业化作为为农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立足当地资源优势,选择有市场前景、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加大资源开发型、原料加工型、技术服务型、销售代理型、产加销结合型和扶贫开发型等多种类型的项目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名优特新农畜产品基地和精深加工工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科技含量高、辐射范围广、能带动广大农牧户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牧区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民经纪入队伍,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运用多种方式发展生产、加工、运销等各类为农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社办龙头企业的优势,积极推行“订单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十农牧户”等新的产业化经营方式,把农牧民同市场紧密联系起来,进一步拓展农畜产品经营渠道,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以现代营销方式改造营销网络,努力增强主渠道优势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经营网络和设施,积极引进和发展联合经营、代理制和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按消费区域建立物流配送中心,构建上下畅通、左右相连、城乡一体的新型流通网络,促进工业产品下乡、农畜产品进城,实现优势互补、市场对接、货畅其流。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主业,积极推进多种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共同发展,由单纯的购销服务型向生产、经营、服务型转变。要充分发挥供销社的优势,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烟花爆竹、蜂产品、食盐、良种、农畜产品等传统主营业务,培育壮大有特色的经营业务,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努力提高市场占有率。要按照农牧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的原则积极开拓农用油、粮油、医药、日用消费品等新的经营服务领域,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大力开发资产经营业务,积极创办各类为农服务企业,形成新的网络经营优势。要适应市场和农牧民生产、生活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经营服务形式和内容,扩大适销对路商品的经营。
建立健全农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和农畜产品营销协会,通过多种途径传递农畜产品供求信息,扩大农畜产品营销业务,引导农牧民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有效解决农畜产品销售难问题.帮助农牧民群众实现增产增收。
(四)以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努力增强经济实力
各级供销合作社在继续发展与农牧民合作、在本系统联合的同时,要面向社会,在组织体系、产权结构、经营服务和用人等各个方面,全面实行开放办社。要积极吸纳农牧区专业合作社、协会和个体经营户、农牧民经纪人加入基层社,努力扩大群众基础。坚持自愿、平等、互利原则,打破区域和行业界限,吸收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经济组织加入各级供销社。鼓励社有企业以资产为纽带,积极与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跨区域、全方位、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兴办各类为农服务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营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共同发展。
要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积极研究市场需求,努力开拓国外市场,大力发展名、优、特农畜产品对外出口业务,继续推进与国外经销企业的贸易合作,在对外开放中寻找新的商机,在为农服务中实现好的效益。要重视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智力,努力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的经营方式,提升社有企业素质,壮大企业经营实力,创出一条借助外力加快发展的新路。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一)为保障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职能,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理顺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根据国发[1999]5号文件的规定,省供销联社的性质、管理方式仍执行现行规定。凡在机构改革时州(地、市)供销联社并人经委等部门的要对外挂牌,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县级供销联社要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其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对供销合作社在长期生产经营中积累的资产,各级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划拨。供销社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流转,流转后的土地出让金和租金,可用于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和安置职工;也可由县以上供销联社按当地政府的要求,有规划地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和职工安置。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三)各级政府及财政、发改委、经委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农牧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商品基地、初级市场、物流配送网络、农畜产品交易中介机构和农畜产品加工等项目建设。
(四)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托供销合作社主渠道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调拨、储备、供应和边销茶等生活资料的经营工作,有关部门要落实好相应的储备贴息政策。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业务发生的经营亏损,财政部门应据实核定,给予足额补偿。
四、加强领导,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关系到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切实落实中央关于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把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作为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一项重大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大政策、资金、项目支持力度,鼓实劲,办实事,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改革为根本动力,抓住机遇,知难而上,精心谋划改革发展规划,与时俱进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开创新局面,取得新成效。省供销联社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统筹制定加快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地落实措施;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解决好职工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供销社职工群众参与改革、支持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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