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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
办、厅、局, 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
低工资暂 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 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
资水平的增长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鄂尔
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所属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
  二类区: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巴彦浩特镇、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每
月最低工 资标准为400元。
  三类区:除上述地区外,其它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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