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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4]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财政、地税局拟订的《武汉市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武 汉 市 地 税 系 统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经费管理,保证和促进地税工作正常进行,特拟订本办法。
一、 存量经费
地税系统存量经费(包括税务专款)仍由市财政局按月划拨给市地税局统一管理。
二、增量经费
(一) 以2003年结算的增量经费为基数,作为定额增量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月拨给市地税局。
(二) 以2003年地方税收同口径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实行增收分成(短收同比例抵扣),分成比例为5.5%,按月预拨经费,年终按决算进行清算。
三、 稽查办案经费
从2003年度起,以后年度的稽查办案经费按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核拨,即以2000年至2002年3年平均拨付数为基数,以每年全市地方税收收入增长比例核拨办案经费(短收同比抵扣)。各区可比照该办法执行。
四、 其他事项
(一) 执行本办法后,地税部门增人增编及其他增支所需经费,一律从增量经费中解决。
(二) 本办法自2004年起执行,暂定4年不变。今后,如遇国家有大的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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