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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公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详见附表)予以废止。
附录
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时间及文号
理由
1
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该规章自行设定了多项行政许可,如修改,修改面较大,修改后该规定已失去执行意义
2
武汉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已被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代替
3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已被2002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代替
4
武汉市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规章自行设定了多项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修改后执行的意义已经不大
5
武汉市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规章自行设定了多项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6
武汉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已被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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