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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函〔2004〕133号
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津劳局
〔2004〕1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
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
县和蓟县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10元;同时,将非全日制劳动
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5元。新标准从2004
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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