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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4]第4号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4]第4号
经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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