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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27号     2004年8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 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五月八日 



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不断扩大就业规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起来就业的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 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组织起来就业是做好就业 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在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摸索出的 重要经验和有效做法。组织起来就业,既可以扩大就业规模, 促进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又为发展区街经济注入新的 活力;既可以更好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在扩大 就业再就业中的综合效应,又为具有一定管理和技术水平的人 员成功创业提供有力保障;既可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 观念,树立自主创业意识,又能增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 就业和成功创业的信心和决心。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 识组织起来就业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 紧密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动组 织起来就业工作。

二、组织起来就业的主要形式
组织起来就业主要包括,由3名以上(含3名)持有《再 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统称:下岗失业人员)自 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型企业, 或从事其他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通过从事便民利民服务,以 及成立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等服务的 非正规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通过政府或有关部门划定和提供 专门场所,建立再就业园(区、街),将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组 织在园(区、街)内实现再就业;通过劳务派遣等中介服务机 构向各类用人单位输送和派遣下岗失业人员,帮助他们实现再 就业。

三、组织起来就业的认定审核
组织起来就业的认定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保 障部门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 的发起人或经济组织,均应向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 或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书。其 中:(1)对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应持有合伙经营 协议书、合伙经营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再就 业优惠证等。(2)对成立具有企业性质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应 持有非正规就业组织章程、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 同、再就业优惠证等。(3)对再就业园(区、街)管理服务机 构,应持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管理服务机构与园(区、 街)内各经营户签订的经营协议书;园(区、街)内的下岗失 业人员经营户数应不少于全部经营户数的80%,经营户本人的 再就业优惠证等。(4)对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应持有工商 营业执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等。对符合认定 条件的由各地再就业办公室颁发《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 凭《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劳动保障、财政、建设、工 商、国税、地税等部门按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县(市、区) 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组织起来就业 实体进行年检。对经年检确认为不符合组织起来就业形式的, 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具体认定 和审核办法。

四、组织起来就业的扶持政策
各地要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大 对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扶持力度。对自2003年10月 1日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享受下列优 惠扶持政策:
(一)对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免收登记类、 证照类和管理类等一切行政性收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 款,其中对通过组织起来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根据再就 业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根据其实际安置下岗 失业人员数,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二)对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 理类等一切行政性收费;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其安置 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的社会保 险补贴,对其中“4050”人员同时给予相应期限的岗位补贴。
(三)对在再就业园(区、街)内的组织起来就业实体, 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和水电费,3年内免缴物 管费、卫生费、治安费和环保费等,减免的费用由当地财政承 担。省里将根据各地再就业园(区、街)的有关费用减免情况 和工作实绩,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四)对输送或派遣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 构,根据其实际输送或派遣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凭再就业优 惠证和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等,省 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 厅制定。
(五) 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各级劳动 保障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优先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 训。

五、组织起来就业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 要将推动组织起来就业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 各级政府对有关部门再就业目标考核范围,明确有关部门的职 责和任务。要抓紧制定推动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制度和实施方 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建设、工商、税务、 银行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组织起来就 业工作。
(二)落实扶持政策,做好就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 要积极组织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大力培 养一批创办就业实体的带头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各 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认定工作,减少认定环节和缩短办理时 间,为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 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 作风,牢固树立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的观念,确保组织 起来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奖惩制度。各地要及时开展组 织起来就业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 及时查处有关组织起来就业扶持政策不落实行为。省里将定期 开展对各地组织起来就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 各地开展组织起来就业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对工作力度 大、效果好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并通过以奖代补形 式予以资金支持;对工作不得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 地区和部门,除通报批评外,还将依据《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 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 任。
(四)强化基础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地要尽快研 究制定推动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 全基础工作台账,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本地区组织起来就业的统 计报告工作,按季报送省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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