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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吉政发〔200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中的帮工)缴费比例由7%调整到8%。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相应各项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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