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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2004〕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调动各地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创新财政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支持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加快粮食主产区“三农”问题的解决,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和振兴。通过完善财政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工业省、科教省和生态省建设。

  (二)有利于促进实施县域突破战略。通过提高市州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下放省共享收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以煤炭和森工为主的资源型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三)有利于增强市州财政实力,提高自我保障和发展能力。在保证省与市州财政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适当向市州倾斜增量财力,充分发挥市管县作用,缓解基层财政困难,提高市州、县(市)自我保障和发展能力。

  (四)有利于调动市州、县(市)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增收激励机制、节支鼓励机制、对部分专项支出实行绩效奖励办法以及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调动市州、县(市)政府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五)力求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省与市州共享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下放市州,全部作为市州的固定收入。

(二)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省与市州的分享比例由6∶4调整为5∶5。

(三)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实行省与市州共享,省与市州分享比例为4∶6。

(四)地方分享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省与市州的分享比例由5∶5调整为4∶6。

(五)市州上划省的共享收入增量不再实行1∶0.3系数返还。

(六)对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县(市)级平均水平的粮食主产县(市)、以煤炭和森工为主的资源型县(市)和少数民族县(市),省的共享收入全部下放县(市)。延边州所属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人均财力水平按全省县(市)级平均水平的120%计算。

  (七)建立增收激励机制。对市州本级上划省的共享收入,当年增长幅度超出市州本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部分,省财政按超出数额的30%给予返还;对县(市)上划省的共享收入,当年增长幅度超出县(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部分,省财政按超出数额的40%给予返还。

(八)建立节支鼓励机制。针对我省财政供养人口多、财政负担重的问题,建立省政府节支奖励资金,对控制和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州、县(市)政府给予重奖。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九)省级部分专项支出实行绩效奖励办法。对省级专项支出中的支农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基础教育、计划生育、政法装备、乡镇卫生院改造、矿产资源补助支出等,除按规定需定向使用部分外,实行绩效奖励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进一步规范省对市州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力求公平、公正、合理,转移支付的计算办法力求简化。

  三、配套措施及相关问题

  (一)关于完善省管市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省对市州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以2003年为基期年,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后,税收返还数额省核定到市州,不再直接核定到县(市),县(市)的税收返还数额由市州负责核定。共享收入资金留解比例省核定到市州,市州负责核定到县(市),并调度资金。省对下实施转移支付补助时,原则上以市州为单位进行测算核定,下达到市州,市州分配下达到县(市),国家有明确要求直接测算核定到县(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仍以县(市)为单位进行测算核定,并统一下达到市州,由市州分配下达到县(市)。省按照新体制确定的办法给予市州、县(市)的奖励,由省下达到市州,市州下达到县(市)。前郭县继续实行财政计划在省单列。

  (二)关于规范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问题。市州要参照省对市州的财政管理体制,本着适当向县(市)倾斜,确保县(市)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原则,合理划分与所属县(市)的收入范围。部分县(市)享受的省共享收入下放政策,市州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县(市)。市州财政要建立和规范市州对县(市)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合理分配省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同时,要从此次调整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增加的财力中拿出一部分,加大对所属县(市)特别是财政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市管县的职责,明确市州与县(市)政府支出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支出需要。市州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后,县(市)要根据所属乡(镇)的经济状况,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收入分成比例问题。从2004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金收入省与市州分成比例由3∶7调整为2∶8。

  (四)关于省政府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问题。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省政府给予省级开发区、长春市棚户区改造等财政扶持政策继续按原定的时间执行。省与市州的共享收入按调整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后的分享比例征缴入库,年终由省财政与相关市州通过结算办理返还。

  本通知未规定调整的相关事宜仍按现行省对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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