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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计委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政府妇儿工委 省妇联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省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幼儿教育水平,为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幼儿教育改革目标,加快幼儿教育事业发展

  (一)幼儿教育是人类启蒙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民族复兴的百年大计。近年来,随着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我省幼儿教育事业也得到较快发展,幼儿教育规模逐步扩大,保育和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大中城市基本满足了学前教育需求,农村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基本普及了学前1年教育。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幼儿教育出现了新形势和新问题。公办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严重不足,部分企事业单位改制将幼儿园推向社会,农村幼儿教育缺乏保障机制,幼儿教育整体规模和效益出现滑坡,普及学前教育任务十分艰巨,幼儿教育滞后于基础教育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加快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幼儿教育作为重要的公共福利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幼儿教育与中小学教育的协调发展。(二)我省幼儿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扩大优质示范园,提高农村乡(镇)中心园,鼓励支持民办园的工作思路,全面提升我省学前教育水平。2003年—2007年我省幼儿教育发展目标是:2005年,大中城市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取消校带学前班;县城学前3年教育率达到80%以上;每个乡镇办好1所中心园,学前1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2007年,大中城市普及学前3年教育,县城学前3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农村普及学前1年教育,学前3年教育率达到50%以上。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理顺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幼儿教育工作机制

  (三)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为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目标,统筹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保证幼儿教育健康发展。要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县(市、区)级幼儿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县(市、区)教育部门的管理职能和乡镇政府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保证国办园和乡镇中心园的建设和发展。要依法保证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四)完善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的幼儿教育工作机制。幼儿教育是涉及全社会,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形成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培养、培训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推进幼儿素质教育,指导、推动社区和家庭学前教育,提高学前教育水平。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对适龄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和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各市州可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本地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并报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在规划编制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规划建设部门监督幼儿教育设施的实施。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配合教育部门探索幼儿教育社区化管理的机制和有关政策。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幼儿教育发展规模,确定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建立城市幼儿教师社会保险和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机制,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五)强化幼儿园的规范管理。要根据我省幼儿教育发展实际,逐步完善幼儿教育相关行政法规和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规范办园行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完善幼儿园定期登记注册制度,每隔3年要重新登记注册,要按照省财政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登记注册工本费。实行幼儿园撤销报告和年检制度,通过年检的幼儿园方可招生。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创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顿社会办园秩序,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三、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

  (六)切实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主,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基础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示范作用,带动幼儿教育的整体发展。幼儿教育经费要在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以调控本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幼儿园建设,促进幼儿教育均衡发展。公办幼儿园的主办单位不得以转制为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当地政府审核批准。(七)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创办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完善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办法,保障社会力量创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根据幼儿教育的特殊性,社会力量办园的审批和管理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创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扶持和引导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逐步形成幼儿教育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八)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要统筹安排好企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幼儿园与中小学分离工作,凡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幼儿园发生变化,必须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继续办幼儿园并保证经费投入,或与地方政府协商将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教育部门管理,或采取联办、承办和国有民办等改革措施,积极探索办园模式,不得任意关、停现有幼儿园。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教师合法权益有保障。

  (九)大力推进幼儿园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幼儿教育的基础性、公益性且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性质,在确保公办幼儿园的骨干作用基础上,进一步活化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幼儿园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多种需求的社区、家庭和幼儿园一体化的社会化管理体制,激发幼儿园的办园活力,提高幼儿园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要积极鼓励幼儿园采取多样化办园形式、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逐步完善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分担的幼儿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完善教育成本核算和合理分担机制,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全面加强幼儿教育课程体系建设,逐步形成省级课程、地方课程和园本课程相结合的幼儿教育课程体系。全面推进幼儿素质教育,坚决纠正幼儿教育的“保姆式”、“小学化”和“成人化”等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错误倾向。严格控制各类名目的实验园(班),举办实验幼儿园(班),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积极开展幼儿教育科研活动,健全幼儿教师专业水平评价机制和园本教研制度,提高幼儿教育的整体水平,保证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幼儿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幼儿园的现代教育水平。完善社区、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坚持幼儿园、家庭和社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服务,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水平。

  (十一)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要有计划的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建设,要把办学思想端正、管理水平高和教育质量好的幼儿园建成示范性幼儿园。要切实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实行示范性幼儿园动态评价和管理机制,定期对示范幼儿园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保持示范性幼儿园的先进性和示范性,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

  五、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十二)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要加强幼儿师范院校的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幼儿教师,满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要根据幼儿教育发展规模和幼儿教育的特点,研究制定新的幼儿教师编制标准,统筹解决城市和农村幼儿教师编制问题。要把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和教研经费,加强对幼儿教师的现代教育理论的培训,提高幼儿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资格制度及上岗培训制度,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促进幼儿教师的合理流动。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幼儿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保证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六、加强领导,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关心支持幼儿教育事业

  (十三)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幼儿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学前教育入园率等发展数据的统计和管理,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落实幼儿教育发展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为幼儿教育发展创造宽松环境。要在加快城镇普及学前3年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形成重视学前教育,关心支持幼儿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十四)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经费投入,做到逐年增长。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证公办幼儿园正常开办,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幼儿园建设和教师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照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享受中小学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十五)建立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和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督导内容,定期督导评估,纳入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教育先进县(市、区)评比指标,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及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进行检查评估,督促幼儿园坚持正确的办园思想,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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