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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04〕4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全省第一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兑现工作运行平稳,进展顺利,深受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拥护,调动了干部抓粮食生产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为了确保第二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真正补给种粮农民,做到及时足额兑现到户,切实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做好补贴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核定分解到户办法

  第二批省对市、县粮食直补资金核定办法,继续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4〕15号)落实。县到乡镇,乡镇到农户粮食直补资金的核定具体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长春、四平、松原、辽源、白城和其他市州粮食主产县(市)的乡镇仍按照计税面积核定农户种粮补贴资金。

(二)东部山区的非粮食主产县(市、区)的乡镇,可继续按照计税面积核定农户种粮补贴资金;农村税费改革基础数据掌握到户的县(市、区),也可按农户粮食商品量由县(市、区)直接核定农户种粮补贴资金。采取这种办法的,要报省税改办备案。同时,县、乡要认真组织,以村为单位,把补贴依据和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暗箱操作。

(三)城区对乡镇蔬菜的扣除比例,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蔬菜实际种植情况确定。

  二、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核定分解办法

  按照吉政发〔2004〕15号文件规定,依据粮食商品量核定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由于统计年鉴中没有国有农场人口数,核定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粮食商品量的核定。核定国有农场粮食商品量,依据所在县(市、区)2003年统计年鉴中的国有农场耕地面积和县(市、区)平均计税单产、粮食商品率进行计算。粮食商品量=(2003年统计年鉴中旱田面积×旱田平均计税单产+2003年统计年鉴中水田面积×水田平均计税单产)×粮食商品率。

  县(市、区)计税单产是指经省审批的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的计税单产。县(市、区)粮食商品率是指省里在测算各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时确定的粮食商品率。前郭灌区、辽河农场、四方坨子农场以种植水田为主,单产较高,省里在依据所在县(市、区)粮食商品率核定粮食商品量时,粮食商品率提高1—2个百分点。

(二)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核定程序和兑现。省里将各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一次性核定到县(市、区),县(市、区)税改办依据省里的办法再核定分解到各国有农场。由于国有农场没有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可按承包合同面积由国有农场将粮食直补资金核定分解到户。粮食直补资金由省里拨付给国有农场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县(市、区)税改办核定给各农场的粮食直补资金额度,将粮食直补资金拨付到国有农场所在的信用社,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并向农工发放种粮补贴通知书、支款凭证。农工凭种粮补贴通知书、支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领取粮食直补资金。

  三、几点要求

  (一)全省种粮农民直补资金务于6月30日之前全部兑现到户。

  (二)要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管理,坚决做到“四不准”,即:不准挤占截留挪用;不准集体经济组织代领;不准抵扣各种欠款和贷款;不准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村村通”修路款和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凡违反“四不准”规定的,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乡镇财政所要以支款凭证或存折的方式向农户发放粮食直补资金,严禁直接发放现金。

(四)各县(市、区)和国有农场凡列入享受粮食直补政策范围的农户或农工,实际上没有种植粮食作物或基本没有种植粮食作物的,不发给粮食直补资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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