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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委老干部局 省委组织部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人事厅 省卫生厅 省编办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离休干部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离休干部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有功之臣,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广大企业离休干部为国有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要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企业改革发展的原则,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休干部政策,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安置到位,待遇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安置管理办法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企业要有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其离休干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确定老干部管理机构负责。
对已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关系的,仍维持原办法不变;对以前企业改制、破产后留在非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按属地管理原则变更管理关系,交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确定老干部管理机构负责。
三、有关经费的保障办法
省属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离休干部的政策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厅字〔2000〕6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组厅字〔2003〕18号文件确定的“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保障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落实到位。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2001〕5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关闭、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计提办法按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200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备用金缴纳标准调整为按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筹资标准一次性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缴纳10年,从原企业国有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优先支付。
(三)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移交属地管理的,其由原企业负责发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及有关经费,要按照政策规定的经费标准一次性预提10年。预提费用项目主要有:1、未纳入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各项补贴(如健康休养费、适当生活补贴、误餐费、电话费、防暑降温费、抚恤费、按规定探亲费等);2、用于离休干部本人由管理机构集中掌握开支项目(如特需经费、公用经费、体检费、活动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管理费、订阅报刊杂志费、祝寿、主要节日及患病住院慰问费等);3、其他费用(如无固定工作配偶、遗孀生活补助及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统筹金等)。
上述经费项目的具体标准,按接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相关经费标准制定。在测算预提费用时,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不可预计的因素,适当预留相应的经费。预提费用由原企业从国有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一次性划拨到当地财政部门,并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年度于每年1月份拨付给接收管理机构,专款专用。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离休干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及有关经费(参照上述经费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按规定使用。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无法提取或无法足额提取离休干部所需经费的,缺口部分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予以解决。
(五)凡转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省属国有企业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要在移交前彻底清理拖欠,所需经费从国有企业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予以解决,确保无债务交接。
(六)省属国有企业已经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提留离休干部有关费用或费用提留不足的,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以及离休干部接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四、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
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各级党委和政府不仅要落实好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积极为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还要认真落实各项政治待遇。
(一)离休干部管理关系发生变化时,原企业要主动与接收管理部门充分协商,妥善安排,做好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交接,做好企业党员离休干部党组织关系的交接。移交后离休干部不改变原有企业干部身份。
(二)离休干部接收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每一名老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组织,并按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保证老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老干部党支部活动场地、活动经费和学习资料的落实。对年高体弱、行动不便、居住分散的离休干部党员,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将其党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党组织,使他们就近参加党组织活动。
(三)离休干部接收管理部门要做好离休干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的指导工作。坚持召开座谈会、定期向老干部通报本地本部门改革和发展情况、走访慰问老干部等制度,组织他们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就近就地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为他们提供阅读重要文件的条件,组织他们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要注意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和解决老干部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切实加强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党的老干部工作政策贯彻落实,确保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群体的稳定。各级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劳动保障、国资、财政、人事、编制、卫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并为接收离休干部较多的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接收离休干部较多的管理机构,需要增加离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的,按规定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批,管理经费可相应增加。在离休干部移交过程中,原企业要认真履行应尽义务,做好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交接工作有序、平稳地进行。接收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尽责尽力地做好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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