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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湘政发〔200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科教兴湘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1、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数以千万计高素质的各类专门人才,为全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从现在起到2010年,是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与职业教育密切相关的就业和再就业需求将日益增长,城乡就业体制将发生深刻变化;中、高等教育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社会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将持续增长。与此同时,高中阶段将面临生源高峰期和高峰期之后的生源大幅回落。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客观趋势,将为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极大的机遇,也对我省职业教育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提出了迫切要求。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就业为导向,布局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35万人左右,在校生达到100万人左右;高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20万人左右,在校生达到60万人左右,其中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达到20万人左右;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年培训农村劳动力500万人次,年培训城镇在职职工200万人次,年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0万人次。
二、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3、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级管理、以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制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改革发展的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省本级各项职业教育经费的落实,并做到逐年增长,负责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和审批,检查、督促、指导全省各地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强化市州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制订本区域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总体规划,统筹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筹措市州本级职业教育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检查、督促、指导县(市、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县(市、区)政府负责制订本县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制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协调发展,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乡镇政府要统筹本区域内农业、科技、教育资源,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资源,办好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筹措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农村成人教育教师队伍。
各地要在政府领导下,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经费投入、办学体制、劳动就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讨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4、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坚持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县市区政府要重点办好一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市州政府要根据规划办好高等职业学校。各级政府要将所办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成当地优质职教资源,在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切实起到示范导向作用,组织、指导并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单独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支持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联合开展“订单”式培养、培训,联合开设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联合建设实习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可以委托行业、企业承办相关专业。
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非营业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义务与权利。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要求,与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努力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5、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三、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6、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职业教育教育教学质量。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观,逐步完善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模式,积极主动地将职业教育与市场就业结合起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树立既适应市场就业需求,又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质量观,使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适应岗位需求的职业技能、现代择业意识和创业意识以及较强的职业转换能力。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79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定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提高培训质量。职业学校要根据农村学生的就业需求和阶段性特征,调整专业结构和课程内容,增强农村学生的就业能力,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积极稳妥地推进教学改革。开展学制改革试点,根据专业特点,在部分专业试行两年制学制;试行以学分制为核心的弹性学制,逐步建立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逐步建立专业主、辅修制度,鼓励学生取得双专业毕业证书;积极推进课程改革,逐步建立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在课程内容、课程结构上充分反映市场就业需求,加强选修课程建设,扩大学生根据就业意向自主选择课程的空间,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加强实践课建设,以校内实习实训课程为基础,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形式的实践课课程模式,努力提高学生职业适应能力;深化教材管理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开放的教材选用机制;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教学资源,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加强就业指导,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将就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程开设,并将就业指导贯穿于学校整个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增强自主择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
实施职业学校合格(重点)建设计划。到2010年,全省中、高等职业学校都要达到合格以上标准,集中建设20个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中等职业教育重点建设50所省级示范性学校和50个省级示范性专业,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建设10所省级示范性学校和50个省级示范性专业。
7、坚持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效益。根据市场需求和生源情况,认真做好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各类教育资源,促进资源合理配置,防止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达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发展。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职教资源配置机制,打破部门、行业和行政区划界限,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使学校逐步形成合理的办学规模和鲜明的办学特色。
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建立人才成长“立交桥”。继续实施中、高职业学校连读、初中起点五年制等形式的高职教育,适当增加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比例,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实验,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以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为中心,在一定区域内为中等职业学校的相关专业教学和实习实训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职业教育网络,统筹城乡和中、高等职业教育资源。
充分整合现有各类教育资源,积极推进城乡社区教育。农村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办好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继续发挥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主要依托乡镇初中和村小举办,实行一校两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独立设置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城市要整合区域内各类科技、文化、教育资源,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办好一所综合性社区培训学校。
8、坚持以“双师型”教师培养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速度;建立与行业、企业合作的专业教师培训模式,鼓励专业教师到相应的企业岗位进行专业实践,支持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积极聘请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担任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逐步形成以在职教师为骨干,兼职教师为重要补充的专业教师结构;到2010年,力争“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50%以上。实施职业学校教师学历提升计划,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成人本科和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项用于职业学校教师学历提升,到2010年,力争90%的中等职业教师达到合格学历,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研究生比例达到25%以上。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改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制订。
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实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新增教师必须确保学历合格,适应教学需要。建立校长培训制度,实行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和任期培训,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凡设有农校的乡镇,应从现有教师中调剂一定数量的教师专职从事农村成人教育工作。
四、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就业导向机制
9、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穴工种?雪,必须从取得职业学校相应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10、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教育技能鉴定站?穴所?雪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11、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根据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省本级新增教育经费中要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按照适当的标准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做到逐步增加。有条件的乡镇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农民培训经费。
12、企业应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各类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郾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郾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13、积极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增强职业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4、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15、严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乱收费和向职业学校乱收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收费规定收取费用。有关部门进入职业学校检查,应经同级政府批准,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一同进行。
六、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6、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调动和保护社会各个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健全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17、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准入的法制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
18、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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