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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4〕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好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问题,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全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以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设立价格监督站,在村聘请价格监督员,形成县(市、区)、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乡(镇)价格监督站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乡(镇)农经所、财政所等职能部门。村价格监督员可从人大代表、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教师等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并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员中聘请。

二、乡(镇)物价监督站和村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协调价格矛盾;完成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的指导,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力求抓出成效。要注意及时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推 动 全 市 农 村 价 格 监 督 网 络 建 设 健 康 有 序 地 进 行。对 县(市)、区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情况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四、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定期向乡镇价格监督站和农村价格监督员布置工作,认真查处他们调查、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乡、村价格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使他们掌握必备的价格政策、法规知识,提高社会监督水平,及时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做出成绩、贡献突出的价格监督员给予适当奖励。

五、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加强领导,并纳入政府的中心工作。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情况,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把网络建设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专人负责,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常抓不懈。

六、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各乡镇,争取他们对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切实加强对乡镇价格监督站的指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业务上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沟通,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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