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石政办发(2004)7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抓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其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照省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今年起我市市内五区及矿区提高为:义务兵25万元;一、二期复员士官3万元;转业士官4万元。按照现行的经费开支渠道,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50%。各县(市)的补助标准,按照省的要求自行确定。 三、齐抓共管,全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谋职业的思想。各级退伍安置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便利条件和提供好优质服务,及时督促检查各项优惠政策和待遇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全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