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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陈 成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下列17件规章:   《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海口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海口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办法》   《海口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海口市处理非农建设用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   《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   《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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