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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陈 成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5件规章: 一、《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二、《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7年4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02年3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修正); 三、《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2002年3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修正); 四、《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若干规定》(1999年4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五、《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1999年7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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