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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实施中确需变动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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