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04〕15号

2004-5-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函〔2004〕1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4〕57号)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整顿的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坚持纠正与查处相结合,立足自查自纠解决各类违规操作问题,对治理整顿期间顶风违法案件从严查处;坚持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与开展各类专项检查相结合,认真组织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农田保护、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等专项检查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执法监察,促进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控制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整顿与教育相结合,增强全社会的国策意识,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

 (二)目标。国务院确定的“六项整顿内容”得到全面清理、查处和彻底纠正;查处违法用地、自查自纠违规批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规范处理,各项管理措施和动态防查机制全面落实,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保护耕地和规范建设用地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秩序实现根本好转。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工作分工

 (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负责。

 (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计委、经委、建委、规划局负责。

 (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

 (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负责。

 (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负责。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之前)。召开动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部署工作任务。

 (二)自查清理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市清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顿领导小组)制定自查自纠方案,各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按照方案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案件,要按照市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顿办)提供的表格和要求登记造册。

 (三)自纠整改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要按照边清理、边查处、边整改、边规范的要求,对查出的问题和案件按照职责权限处理和整改,做到依法查处工作到位、资料案卷整理到位、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汲取教训认识到位。市整顿办负责督导和调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和阶段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整顿领导小组报告。各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要于6月下旬将清理检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报市整顿办,其他专项检查结束后也要及时将情况报市整顿办,上报时间最迟不超过9月25日。

 (四)检查和拾遗补缺阶段(9月1日至20日)。市整顿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整顿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落实整改,确保达到上级要求。

 (五)总结上报阶段(9月20日至30日)。依据上级要求,上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报告,做好迎接上级检查的准备。

 四、有关政策界限

 (一)凡去年以来至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下发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该文件下发后仍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的,坚决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和审批土地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查出问题不按规定处理的,除从严查处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分期建设的项目,以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视为分拆批地。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建设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要求,决定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受理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申报审批。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

 (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把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作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通过检查和整顿,彻底纠正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坚决依法维护规划和计划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除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外,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四)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好补充耕地关口,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五)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和执法检查,涉及部门都要给予大力支持,共同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新的土地违法案件发生。对治理整顿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乱占滥用耕地的从快从严查处,对涉嫌土地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突出重点,全面整改。在全面落实“六项整顿内容”的同时,要举一反三,对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其他突出问题一并整改。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国有划拨土地擅自改变批准用途、非法转让国有土地、非法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等问题,也要通过这次治理整顿有效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级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治理整顿中的重要问题。各级计划(经济)、财政、农业、建设、规划、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都要各负其责,抽调素质能力较强的人员,充实加强整顿办的工作力量,形成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合力。治理整顿工作要明确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要抓紧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报市整顿办。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