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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办发〔2004〕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省妇联《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17日



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妇联

(2004年6月3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健康发展,实现“双高”普九,提高我省人口整体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得到稳步提高。但是,目前我省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民办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小学化”问题严重,投入不足,甚至个别地方对公办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投入。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无偿救助原则予以救助。对拒绝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以乞讨为职业,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 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予以引导和教育,使其改变不良行为;屡教不改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对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 医院、广场、影剧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者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6月8日(一)今后4年(2004—2007年)全省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地方财政建设的公办幼儿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幼儿园为主体的幼儿教育发展新格局。依托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幼儿早期教育资源中心,为0—6岁儿童及家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

今后4年,全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大中城市普及学前三年幼儿园教育。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各市(地)、县(市、区)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今后4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规划。

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80%以上的乡(镇)应建一所中心幼儿园。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要达到90%以上。示范性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5%。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已“普九”的县(市、区),50%以上的乡(镇)建一所中心幼儿园。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示范性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3%。9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未“普九”的县(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0%,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30%的乡(镇)建一所中心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创办一所示范性幼儿园。7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一)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积极扶持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城乡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保育和教育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社区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乡(镇)中心幼儿园条件。村民自治组织也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政府都要维护幼儿园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切实担负起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关于幼儿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规范教育内容,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实行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配齐专职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学科研人员。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财政部门要在教育经费中统筹解决幼儿教育经费,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物价局要会同省教育厅按照按质划类、按类收费的原则,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管理意见。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应予以照顾,有关保育教育费用予以减免。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城镇改造和小区建设,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教育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幼儿园编制标准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要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将其纳入到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及规模。要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设立幼儿教育专项经费,逐步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培训,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准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在年底前收回。公办幼儿园的转制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二)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地方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园的有关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管理、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20号)精神,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加强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应继续对所办的幼儿园在投入、工资、水电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将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也可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网点布局调整工作,使幼儿园布局合理、数量与质量协调发展。到2005年7月,已办的学前班都要向幼儿园过渡完毕,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二年制幼儿园过渡,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一年制幼儿园过渡;对过渡不合格的,要坚决撤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幼儿园的举办资格条件、登记注册,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未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积极维护幼儿的受教育权益。

(五)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和“小学化”倾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其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二)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经常性园本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三)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工作,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四)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对幼儿园的各种实验项目每年要进行审批。各地幼儿园涉及教育内容的实验项目,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批。对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项目和活动要坚决取缔并予以通报。

(五)省教育厅要制定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性幼儿园骨干、辐射作用,带动本地幼儿园均衡发展。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类幼儿园的标准制定和评审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标准制定和评审工作。各类幼儿园的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能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六)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搞好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在抓好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同时,要在城乡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规范、保教质量较高并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七)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园本教研与培训、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积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一)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确定每年招生规模,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

(二)各市(地)要将幼儿教师培养工作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为幼儿教师终身教育提供条件。

(三)要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四)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证幼儿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农村幼儿教育发展中教师编制和待遇问题,并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并逐年增长。县级以上政府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要设立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与发展。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三)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四)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煤、燃气、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幼儿教育属基础教育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要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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