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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质监[2004]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医用计量器具是医疗卫生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条件,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卫生局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八月十五日前对本单位在用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计量器具(如: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X光机等)登录造册,并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地址:市湖滨南路78号,电话:2213076)申请强制检定备案,填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备案、检定、变更情况表》之后,向市计量测试所(地址:市思明区七星路51号七楼;电话:5360507,5360510)申请周期强制检定。未经依法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用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按照指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卫生局将组织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执法检查,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执行情况将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的参考依据。
附件:《部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卫生局
二○○四年 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质量监督 卫生机构 计量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徐副市长,市政府郭副市长,市府办,市法制局,各区卫生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 七月十六日印发
部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项别号
种别号
仪器名称
项别号
种别号
仪器名称
03
007
玻璃液体温度计
42
083
声级计
04
008
体温计
43
084
听力计
08
012
砝码
44
085
CO 分析仪
09
016
天平
44
086
CO 2 分析仪
10
018
戥秤
44
087
SO 2 分析仪
10
024
电子秤
44
088
测氢仪
24
049
气体流量计
44
089
硫化氢测定仪
25
051
压力表
45
090
酸度计
25
053
氧气表
45
091
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26
054
血压计
48
095
火焰光度计
26
055
血压表
49
096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27
056
眼压计
49
097
紫外分光光度计
36
069
心电图仪
49
098
红外分光光度计
36
070
脑电图仪
49
099
荧光分光光度计
37
071
照射量计
49
10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37
072
医用辐射源
50
101
滤光光电比色计
38
073
射线监测仪
50
102
荧光光电比色计
38
074
照射量率仪
52
105
水质监测仪
38
075
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52
106
水质综合分析仪
38
076
个人剂量计
52
107
测氰仪
39
077
活度计
52
108
溶氧测定仪
40
078
激光能量计
54
110
电子血球计数器
40
079
激光功率计
55
111
屈光度计
40
080
医用激光源
58
114
验光仪
41
081
超声功率计
58
115
验光镜片组
41
082
医用超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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