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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质监[2004]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医用计量器具是医疗卫生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条件,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卫生局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八月十五日前对本单位在用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计量器具(如: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X光机等)登录造册,并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地址:市湖滨南路78号,电话:2213076)申请强制检定备案,填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备案、检定、变更情况表》之后,向市计量测试所(地址:市思明区七星路51号七楼;电话:5360507,5360510)申请周期强制检定。未经依法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用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按照指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卫生局将组织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执法检查,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执行情况将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的参考依据。


  附件:《部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卫生局
二○○四年 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质量监督 卫生机构 计量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徐副市长,市政府郭副市长,市府办,市法制局,各区卫生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 七月十六日印发


                  部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项别号

种别号

仪器名称


项别号

种别号

仪器名称



03

007

玻璃液体温度计

42

083

声级计




04

008

体温计


43

084

听力计




08

012

砝码


44

085

CO 分析仪




09

016

天平

44

086

CO 2 分析仪




10

018

戥秤


44

087

SO 2 分析仪




10

024

电子秤

44

088

测氢仪




24

049

气体流量计


44

089

硫化氢测定仪




25

051

压力表


45

090

酸度计




25

053

氧气表


45

091

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26

054

血压计


48

095

火焰光度计




26

055

血压表


49

096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27

056

眼压计


49

097

紫外分光光度计




36

069

心电图仪

49

098

红外分光光度计




36

070

脑电图仪


49

099

荧光分光光度计




37

071

照射量计


49

10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37

072

医用辐射源


50

101

滤光光电比色计




38

073

射线监测仪


50

102

荧光光电比色计




38

074

照射量率仪


52

105

水质监测仪




38

075

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52

106

水质综合分析仪




38

076

个人剂量计


52

107

测氰仪




39

077

活度计


52

108

溶氧测定仪




40

078

激光能量计

54

110

电子血球计数器




40

079

激光功率计


55

111

屈光度计




40

080

医用激光源


58

114

验光仪




41

081

超声功率计


58

115

验光镜片组




41

082

医用超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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