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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步伐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步伐,是做大做强大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事关我省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大力推动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分年度确定工作目标,鼓励优势企业、优质资产、优良品牌等对外招商,特别是与国际知名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从2004年起,省属国有大企业新上大项目原则上要首选对外合资合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针对不同行业省属国有大企业的特点,多种形式地利用外资。对工业类省属国有大企业,鼓励采用合资合作、新建项目、资产并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境外上市等形式利用外资,尤其注重与境外行业领先企业和世界500强的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装备、管理等改造重组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大做强;对于交通、能源、基础设施行业的省属国有大企业,鼓励采用合作开发、项目融资、国际租赁、经营权转让BOT、TOT等、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等方式利用外资;对于商贸、旅游、证券、投资领域的省属国有大企业,要抓住我国加入WTO和CEPA实施的机遇,采取适合本行业特点的合资合作方式,尽快实现突破。
  三、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制度。省政府成立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实行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建立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由省政府根据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数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经营管理者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属国有大企业应当建立利用外资项目引荐专项奖金,用于奖励直接联系、介绍投资的中间人和组织,奖金从企业国有股分红或国有股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对引进世界500强的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
  五、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将省属国有大企业年度利用外资任务列入省属国有大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除不可抗逆的原因外,省属国有大企业连续两年完不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完成情况,扣减一定比例的年薪;对在利用外资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虚报利用外资业绩的,追回已得全部奖励,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六、做好资产评估和作价工作。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或利用无形资产、自然资源等招商引资的,要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国有资产作价应以评估值为基础,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
  七、依法处置土地。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保留划拨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处置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照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项目出让土地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后,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企业发展。
  八、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根据利用外资方式,依照一定法律程序,优先推荐省属国有大企业的原管理层作为中方经营管理者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安排的,将给予妥善安置。在合资和合作过程中,国有股不再控股的,要依法转换职工身份和做好职工安置的有关工作,所需费用从企业净资产或者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解决;企业净资产不足支付的,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企业以往年度未提或少提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金,按一定年限一次性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九、实行财税支持政策。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对被改组的省属国有大企业的待处理流动资金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账,以及逾期两年的应收账款,按规定一次性报经市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需要,由企业申请,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年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3%的坏帐准备金,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建立统计通报制度。将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纳入全省招商引资统计通报系统,省属国有大企业于双月5日前将上两月利用外资情况上报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办公室,抄报省国资委和省统计局。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利用外资办公室、省统计局和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的情况共同审核,并对外发布。
  以上意见,各市和省内其它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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