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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的函
2004年7月13日 川价费〔2004〕163号
成都市物价局、文化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们对各市、州物价局的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在清理中我们发现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文化局成价非〔1991〕173号文中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纠正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文化局成价非〔1991〕173号文中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物价局、文化局成价非〔1991〕173号文件中规定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鉴于此文件规定中的“文物事业发展基金”的设立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因此,现纠正成价非〔1991〕173号文中设立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的规定,停止对杜甫草堂、武侯祠、王建墓三个景区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
二、本通知自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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